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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情侣借款“明算账”、资金往来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3-02-21 09:58:01


恋爱期间不分你我 谈钱伤感情,分手后的“甜蜜”如何结算?在恋爱中,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借贷一般也不打借条,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的纠葛很可能随之而来,那么借贷的钱将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基本案情

高女士与郑先生是在2022年4月打工时认识,后双方确定了男女关系,郑先生多次向高女士借钱,并持有高女士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高女士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郑先生转账,并在转账时注明“借你的车费”、“借你买东西,三天内要归还”等备注,高女士还多次从银行账户取现给郑先生,称这些钱是借给郑先生。

最终通过刷高女士信用卡、借呗,以及高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陆续向郑先生借款12万元,高女士多次向郑先生催促还款,郑先生一直推诿,拒不偿还。无奈之下高女士将郑先生起诉至高新法院。

原告高女士:

要求郑先生偿还高女士借款12万元。

被告郑先生:

双方是男女关系,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难以区分,并未出具借条双方不是借贷关系,不认可12万元的借款。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裁判结果

根据原告提供的转款凭证及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多次发生转款关系,在部分转款中注明了该款项系出借给被告,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意。虽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足以认定双方对借贷关系及欠款数额达成了合意,故原告提交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被告欠款120000元的事实存在。综上,对原告诉求被告偿还欠款12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借款120000元。

法官说法

庞村人民法庭庭长:高妙婕

恋爱期间容易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有三种情况: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和资金借贷。能否返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如果是情侣之间的借贷,应予以返还。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借贷法律关系时,一是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该案原告提供的转款凭证及通话(在原告提供的录音中问被告:“你来找我,你给我还钱不?”、“那你准备要给我还多少钱?”、“一共还多少钱,我现在欠了有12万,这些钱都是你借我的,你给我还多少”,被告称“还完”、“你发个卡号,我打你上面”)。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二是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面对感情应当保持理性态度。同时,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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