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析 ]
1、肇事后逃逸的本质是逃避法律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见,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凡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躲避侦查的行为都应当首先以逃逸对待。“逃跑”并非一定是“悄悄地跑步离开现场”,而应当理解为只要是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而藏匿起来的行为都应是“逃跑”,而不论采取什么方式藏匿。
2、杨勇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杨勇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首先向交通事故管理部门报案,也没有叫救护车来抢救伤员,他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喝酒后开车责任重大,在第一时间是首先打电话叫朋友魏某来顶替自己。当魏某赶到现场后,杨勇首先问他:“你喝酒了没有?带驾照了没有?”当得知魏某没有喝酒又带着驾照时,杨勇就指使魏某对交警说是自己开的车,并将驾照交给交警。而自己则站在围观群众当中充当一名旁观者,由此可见,杨勇自事故发生伊始,就有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3、杨勇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查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点距解放军150医院仅两公里左右。事故发生后,杨勇不仅没有立即抢救伤员,反而置对方车上受伤女孩请求报案、叫救护车的要求置之不理。首先打的电话是叫人来顶替自己。还是路过的群众及时打了120,救护车才及时赶到。随后交警也赶到现场,但杨勇却象无事人一样站在一边作“壁上观”,企图蒙混过关。此后,交警将魏某等带走询问,杨勇虽然跟随警车到了事故处理大队门外,但仍心存侥幸。直至次日凌晨魏某得知被害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感到责任重大,才交待了杨勇叫他冒名顶替的情况,公安机关随即将杨勇抓获。因此,杨勇在客观上由逃避侦查和法律追究的行为。
4、杨勇的行为造成了妨碍侦查的结果
由于杨勇叫人顶替的行为,致使公安机关颇费周折,才将案情查清。虽然时间不长,但也是一种妨害司法的行为。
因此,根据对杨勇在交通肇事后的主客观因素的分析,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杨勇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判决。杨勇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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