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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92号
原告刘社绒,女,汉族,1956年1月21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王海霞,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原告刘社绒诉被告王海霞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社绒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社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社绒承担。
代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梦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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