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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识证据辨真伪,促成双方达和解

  发布时间:2014-10-14 14:05:14


    原告洛阳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孟女士一同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领取了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此次诉讼原、被告之所以能在庭外顺利达成和解,与主审法官认真核查证据、及时向双方晓以利害是分不开的。

    原告洛阳某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孟女士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原告为孟女士提供物业管理等服务,孟女士应于每月5日-10日按照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积极履行义务,但自2009年2月至2013年5月,孟女士一直不交物业管理费,且无视原告持续不断的催交,故原告诉至法院。

    孟女士抗辩称:未交物业费是很无奈的,购买的地下室年年下雨漏水,物业维修几次都没有改善,漏水导致微波炉、电磁炉、吸尘器等财物被毁坏,还导致家人身体健康出现问题。

    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原、被告均出示自行拍摄的照片若干。原告出示了自2009年至2013年的物业费催费通知单均贴于孟女士家门口的照片,孟女士出示了家中地下室漏水及财物被淹的照片。当庭交换照片质证时,孟女士的情绪非常激动,她非常肯定地说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贴在自己家门口的催费通知单。如果是物业公司事后补的,自己就要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

    休庭后,主审法官在草拟判决书时,认认真真把这些照片重新又看过多遍,突然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的这些照片显示,近十张催费通知单均贴在孟女士家门上的同一个地方,通知单旁边的红底烫金福字都一模一样,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催收单是按时贴出来的,那么就意味着孟女士家门上七八年间都贴着同一副字,没有更换,这是不符合常理的。想到这里,主审法官打电话联系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主管称是公司员工去贴的,自己不清楚,需要回去核实清楚。主审法官及时告知物业公司,孟女士已经提出时效问题,要么法院继续核实,依法判决,要么物业公司自行跟孟女士达成和解。几天后,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主审法官问过物业公司后得知,物业公司在与孟女士谈判的过程中,自行放弃了部分因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的部分债权。在这里,还是要提醒物业公司等持续收取费用的单位,费用催收单不能事后一次性补充,应当在费用发生后及时有效进行通知,这样,才能保证债权不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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