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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

发布时间:2010-06-28 10:12:58


    某县总工会于2005年底将办公楼底层的8间门面房出租,每年收取租金6万余元。领导安排单位财务人员邹某以总工会的名义,将每年的租金另外设立账户存入银行,主要用于发放福利、开会招待等开支。2008年7月,邹某认为单位主要领导有可能于明年退居二线,便将存在银行的租金取出2.4万元,再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然后将存单以及转账单据等凭证放在财务室的保险柜内伺机侵吞。2008年12月,县总工会的领导询问租金的有关情况,邹某向领导提供了租金使用情况表,没有将上述2.4万元列入,后因县里有关部门清理各单位小金库而案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邹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将单位公款私存并隐瞒不报,具有贪污公款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邹某将公款私存后,县总工会就失去了对该公款的控制,而邹某取得了控制权,可以自由处分,其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相一致,因此,邹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既遂。第二种意见认为,小金库公款具有特殊性,不能因为邹某隐瞒私存就当然认定县总工会对该公款必然失去控制,也不能因为邹某可以自由处分就认定其已经实际占有了该公款,事实上,邹某没有实际占有该款,邹某的行为系贪污罪未遂。

案例解读:

    小金库公款具有隐蔽性,除具体经手管理的财务人员外,单位领导对小金库公款的具体数额和支出情况都不是很清楚,单位一般对其失去了具体了解和掌握。邹某将小金库公款2.4万元私存,领导询问时又予以隐瞒,其贪污故意十分明显,说明邹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邹某将2.4万元私存后,把存单以及有关凭证放在单位保险柜里,既没有进行涂改,也没有销毁有关凭证。县总工会虽然已经失去了对该公款的掌握,但从邹某的行为看,县总工会还完全有可能掌握和控制该公款。邹某虽然已经控制了该笔公款,而且也可以自由处分,但他并没有彻底实现对该笔公款的占有,从客观上看,并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属于贪污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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